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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时间:2021-04-19 16: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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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备函447号)的要求,长春市审计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原《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进行了修改,于2017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市政府71号令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同时,为进一步充实完善修改后《办法》内容,为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供依据,按照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对修改后《办法》做出进一步修订。长春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受长春市政府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通过前期调研,结合长春市实际,经2018年12月14日长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2月30日,发布《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长春市政府令2018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至7月,市审计局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长春市政府令2018第75号)开展了立法后评估。现将《办法》立法后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的主要成效

    《办法》自2019年2月1日实施以来,在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性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长春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政府投资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办法》实施以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得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计划组织实施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等多个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不断扩大扩大投资审计覆盖面。

    2、有效防范和打击投资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全市审计机关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及价款结算、材料采购等重点环节,不断加大投资审计执法监督力度,有效防范和打击了投资领域违法违纪。

    3、促进地方政府加强政府投资管理。依据《办法》规定,全市审计机关认真分析研究审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审计建议。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均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采用,并促进了地方政府制定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促进了政府投资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4、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创新。在审计范围上,逐步做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在审计内容上,由价款结算审计向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绩效和财务决算审计等方面转变;在审计方式上,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监督。同时,积极探索购买社会服务,强化协审管理。为扩大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覆盖面,近年来,全市各级审计机关普遍采取了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审计,有效缓解了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投资审计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办法》颁布实施后,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强化流程管理,加强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二、《办法》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快速发展,《办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程序性制度建设滞后。《办法》从整体上对政府投资审计进行了原则规范,但就具体的业务程序和管理,如跟踪审计、协审机构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尚未出台全市性的专项制度和操作规程。部分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投资审计时做了一些探索,但具体管理模式与操作规程各不相同,差异较大。

  2.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据统计,全市每个投资审计人员每年要承担5个至10个以上审计具体项目,即便如此,也很难完成政府“全覆盖”审计的要求。此外,符合要求的审计专业人才紧缺。目前,审计机关懂财务的人员较多,懂工程、法律的人员较少,既懂工程又懂财务的人员更少。

  3. 审计难以全面有效控制风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利益交汇环节多、参与单位广、资金量大,在工程立项概算、设计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理、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容易产生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审计难以有效发现隐性的腐败行为。

  4、个别单位对法规适用范围认识不清。《办法》发布以后,有些被审计单位认为现在开始政府投资项目不用审计局审计了,个别建筑公司也认为工程完工不需要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了。实际上,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不是不进行监督了,监督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可能流于审计监督之外。

    三、意见和建议

    1.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由于地方政府性债务大都投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建议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该项审计制度化。进一步加强跟踪审计、协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的制定,逐步构建投资审计的制度体系。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审计机关主导、多部门协同配合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长效运行机制,切实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2. 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和宣传力度。要加大宣传,不断扩大投资审计社会影响力。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开,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如实向社会公告。

    3. 进一步强化投资审计队伍建设。审计机关要提高审计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发展、改革、反腐”提供坚实保障。建议各级党委、政府更加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重视审计专业队伍的能力建设,解决审计机关在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和队伍稳定等方面的困难。同时,强化协审管理与考核,严格准入制度,加大监督考核,防范审计风险。

      建议继续以部门规章形式继续施行。

                                      长春市审计局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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