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春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府复[2022]362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
法定代表人:蒋旭桐,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长宽府补催字[202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申请人称: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法,主要理由是:
申请人有一处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其中40多年房子有办房照小绿本,后期村上收回办手续,结果将小绿本弄丢。申请人要求该有房照小绿本的房屋应按有手续房子进行补偿,但被拒绝。期间,申请人并未得到任何通知所以没有签协议,希望得到奖励优惠。四个小房在没有下达强行拆除通知的情况下,房屋被强行拆除。政府突然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不符合法定条件。
被申请人称: 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合法,主要理由是:
郭某住宅房屋位于东起丙八十四路、西至菜市街;南起丙九十七路、北至乙十三路,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实施方案13(宽城区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13的批复吉自然资耕函[201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实施方案1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号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实施方案1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第××号等相关批复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该项目列入宽城区二〇一八年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于2019年8月20日确定征收范围并发布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对范围内房屋进行登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2020年9月9日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公示期满30日无被征收人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10月9日宽城区人民政府通过了《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资金到位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决定启动征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以被征收居民自愿选择的方式确定吉林正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住宅房屋、地上附着物作出评估,并送达了评估结果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提出复估申请。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告知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依法送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
依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13的批复,被申请人发布了《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实施方案1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征收项目基本情况、被征收土地位置、补偿标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等内容进行公告。
2019年7月26日,宽城区自然资源局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发布《宽城区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征收范围公告》并公示,公布征收范围、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禁止事项及房屋调查登记时间。
2019年9月5日,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委托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宽城区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SHC-15)郭某地上物测量。总用地面积为170.94平方米。
2020年9月9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四号地块棚户区征地范围内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告。
2020年9月21日,被征收人经投票,选定了吉林正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征收补偿的评估机构。
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组织案涉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并公示。
2020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公布了征收范围、补偿资金、补偿政策、安置办法、奖励及优惠政策、签约及搬迁期限等事项。其中,关于搬迁奖励,该方案明确签约前期签约的奖励3万元、中期签约的奖励2万元、后期签约的奖励1万元;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有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证载建筑面积大的为基数,给予20%的面积奖励;征地范围内有证照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套64平方米回迁房屋或者相应货币奖励。
2020年10月27日,估价公司以2020年10月13日为估价时点作出案涉《分户评估报告》,案涉房屋建筑面积55平方米,评估单价8482元/平方米,评估金额466510元,主房补贴93302元,货币总补偿金额559812元,总单价10178元/平方米。附属物评估明细为:SHC-1房屋面积24.29平方米,评估单价1349元/平方米;SHC-2房屋面积33.51平方米,评估单价1060元/平方米;SHC-3房屋面积39.36平方米,评估单价1349元/平方米;SHC-4房屋面积7.35平方米,评估单价300元/平方米;机井1个,评估单价3000元;下水井1个,评估单价700元;地面7.5平方米,评估单价100元/平方米,附属物共计评估金额128040元。室内装修评估金额1650元。共计评估金额689502元。2021年1月27日,征收部门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申请人拒签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估。
2021年2月27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第一次谈话问询,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发布征收范围公告并启动征收的事情,对调查摸底结果或测绘报告内容没有异议。了解补偿方案和补偿决定。已看到评估报告,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认为价格低。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是因为家里有12口人,4户,要求每人补偿30万或五星村范围内4所100平方米住房。2021年3月3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第二次谈话问询,在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申请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仍然要求补偿360万或4套100平方米住房。2021年8月19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做第三次谈话问询,申请人要求SHC-3房屋按有证房屋补偿。
2021年9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了《地上物征收补偿告知书》,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内有证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5平方米,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限接到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的,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对申请人地上物的补偿款进行专户存储。2021年9月18日,直接送达该补偿告知书,申请人拒签。
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13的批复。
2.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3.宽城区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征收范围公告及公示图片。
4.四号地项目SHC15地上物实地测量报告。
5.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补偿安置方案。
6.专款专用账户记账凭证。
7.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情况说明1份。
8.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及送达回证。
9.协商笔录3份。
10.送达视频。
11.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本机关认为:
为提高征收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并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为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对于责令交出土地行为必须经前置性合法审查,该行为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责令申请人交出土地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对此,本机关评议如下:
(一)案涉土地征收行为合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相应履行公示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本案中,被申请人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建设,依据上述规定,履行了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告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开展评估补偿、征地批复、公告公示等程序。因此,案涉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批准,也已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该土地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依法对申请人已予安置补偿。申请人在征地范围内有证房屋一套,浮房4个,机井、下水井各一个,大理石地面7.5平方米。经测绘,申请人的有证房屋面积55平方米,4个浮房面积分别为24.29平方米、33.51平方米、39.36平方米、7.35平方米。经评估,共计补偿金额为689502元。申请人认为案涉评估结果价值低,申请人在收到案涉评估报告后也未依法申请复核、鉴定,视为认可该评估结果,何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征地房屋补偿不公平合理。
综上,申请人不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被申请人依法责令申请人交出土地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为提高征收效率,尽快实施项目建设,征地机关依法采取将安置补偿决定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分开进行,从而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争议的救济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案涉补偿标准已被案涉征地补偿告知书所覆盖,申请人对此不服应及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从责令交出土地审查标准看,案涉补偿无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为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关于案涉奖励问题,被申请人之所以制定奖励政策,就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如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如期搬迁,既能提高征收效率,又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还能实现被征收既得利益。就本案而言,因申请人未在签约及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依据案涉补偿方案,被申请人不予奖励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也要考虑,申请人之所以未能如期签约或搬迁,有可能是基于理解相关政策或法律规范有误造成的,也有可能因他人误导而非申请人本意造成的。对此,从有利于被征收人原则、减少矛盾纠纷、尽快完成建设项目等角度,可以再给申请人一次机会,协商解决案涉奖励问题。申请人也要十分珍惜这次机会,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尽快依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如期搬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综上,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宽府补催字[202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