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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府复[2021]888号

时间:2023-03-09 14: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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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春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府复[2021]888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

法定代表人:蒋旭桐,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宽征未认决〔2021〕××号《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决定》),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该认定决定处理不当,主要理由是:

申请人的未经登记建筑与所在相同位置的平房是一样的,应当按照合法房屋标准予以认定补偿。现评估价格过低,申请人无法买到住房,且申请人只有案涉未经登记建筑这一处住房。

被申请人称:该认定决定合法,处理适当。主要理由是:

申请人的案涉未经登记建筑在征收范围内,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调查,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宽城分局(以下简称宽城规自分局)根据调查笔录、测绘图和航拍图,确定建设年限并出具审查意见。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联合小组(以下简称联合认定小组)经集体研究拟认定案涉未经登记建筑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涉案认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地块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申请人的案涉未经登记建筑在征收范围内。2020年7月13日,宽城规自分局经调查出具审查意见,认定案涉未经登记建筑面积39.02平方米,建设时间1990年—2001年,用于居住,未取得规划等建设审批手续,也未曾行政处罚。2020年7月17日,联合认定小组经集体讨论,拟认定案涉未经登记建筑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2020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告知书并送达、公示,交待了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依据《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涉案认定决定并送达,认定案涉未经登记建筑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乡,申请人认为案涉未经登记建筑是其父母的,申请人接受后在此已住十几年。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征收范围公告。

2.测绘成果报告及提请审查申请表。

3.调查询问笔录、年份航拍图。

4.规划部门审查意见、联合认定小组集体讨论意见及公示。

5.认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6.涉案认定决定送达回证。

7.案涉未经登记建筑照片。

8.申请人户口本及社区居住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十五条规定了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职责和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履行了勘测、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初步认定、审核决定、公示、送达等程序,涉案认定决定程序合法。

(二)所谓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登记建筑之所以登记不能一般是基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而形成的违法建筑。依据1984年1月5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的,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此后,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均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其中,《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了按照违法建筑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的情形,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未经登记建筑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认定(具有相应建设批准手续)、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认定(未取得相应建设批准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擅自建设)和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其中,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应当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本案中,通过案涉1986年、1990年和2001年航拍图和案涉1:500测绘成果反映显示,案涉未经登记建筑在1986年的航拍图中未体现,在1990年的航拍图中存在模糊不清情形,但在2001年的航拍图中已清晰体现,基本能够判定案涉未经登记建筑建于1990—2001年期间,既便建于1987年—2001年期间,依法也不影响案件的认定结果。何况案涉未经登记建筑并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经改正、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属于违法建筑。对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对于违法建筑应当结合城乡规划等法律的规定和实施时间,考虑其成因、规划建设手续、建设时限等多种因素,遵照行政比例原则,可以相应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和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等。对于案涉未经登记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认定其不符合参照合法建筑的认定条件,而属于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处理适当。对于案涉未经登记建筑如何补偿问题,在认定的基础上依法应在征收补偿阶段进行协商、处理。如达不成补偿协议,申请人可以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行政救济。

综上,涉案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宽征未认决2021〕××号《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一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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