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长人社工认字[20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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