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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府复[2021]861号

时间:2023-03-09 14: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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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春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府复[2021]86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城,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城乡依复〔2021〕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答复书。

申请人称:该答复书事实不清,依据错误。主要理由是:

申请人父亲生前一处房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清真寺东胡同,因拆迁安置时被亲属侵占至今,申请人为要回该安置房屋,便于2021年8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但被申请人却告知案涉信息不存在。依据原《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案涉信息不存在只能说明在拆迁档案归档材料里没有找到,不能等同于案涉信息就一定不存在,被申请人未认真查找或未尽职责,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作出的该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被申请人称:该答复书合法,主要理由是:

针对案涉信息,被申请人组织相关处室在拆迁档案中检索,未找到案涉相关拆迁档案。为明确申请人请求内容,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其明示项目名称为××公司2003年开发的××家园项目”,被申请人再次查找仍无相关案涉信息。经与申请人再次联系,申请人已无其他项目名称可供查询。至此,被申请人已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作出的该答复书并无不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1年8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长春市南关区清真寺东胡同拆迁涉及的项目综合档案、房屋拆迁公告、摸底调查分户表、申请人父亲房屋被拆迁依据及其相关证件以及其他可公开的相关材料。

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书,认为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

另外,经调查问询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表示,通过申请人所述案涉信息情况,查找当年的拆迁档案未能找到(包括拆迁许可证发放情况),可能是当年拆迁人未申报备案,也有可能是案涉项目进行了转让,还有可能是申请人对案涉拆迁项目未能具体描述清楚。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签收登记表。

本机关认为:

当时有效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应当由拆迁人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规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档案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等内容。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本机关之所以详细列举上述法律规定,是因为政府信息具有量大面广、时间跨度长等特征,既需要结合行政机关工作职能是否产生有关政府信息,还需要申请人提供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才能有效公开政府信息。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作出涉案行政答复,其程序合法。案涉信息涉及到2003年左右的房屋拆迁安置,虽有房屋所在位置,但无法知悉当年的拆迁人或者建设项目名称,当时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转让以及拆迁人是否向行政机关备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情况,难以查清。对此,申请人也未按照规定有效提供案涉信息的特征性描述。被申请人多次与申请人沟通,按照申请人提供现有的案涉信息特征性描述,通过查询当年拆迁档案,并未发现案涉信息,被申请人已尽案涉信息公开职责。历史材料或文件信息存放在档案室(馆),是行政机关保存信息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也只能按照现有的、保存的信息进行查询或提供,无法再予加工或分析。经查询或检索,未发现案涉信息,案涉信息当然不存在,这种不存在是基于法律所规定的查询或检索方式所带来的结果,与申请人提供案涉信息的特征性描述相结合,在档案室(馆)里没有,说明当年拆迁人有可能未申报备案、行政机关未保存等其他情形。既便案涉信息存在于社会或其他组织,因不在档案室(馆)非由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也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须由行政机关另外查找,何况亦难以查清。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查清案涉信息的主要特征,再相应由行政机关查询或检索。

综上,涉案行政答复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城乡依复〔2021〕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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