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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府复[2021]317号

时间:2023-03-09 13: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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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春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府复[2021]317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22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述华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长绿政公依复[2021]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4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该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不清主要理由是:

本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自身及广大职工利益直接相关,对保护集体财产和自身利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是正常的履职工作,不属于人事管理范畴。

被申请人称: 该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主要理由是: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原长春市绿园区××公司部分职工关于维权授权于某处理的决定及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据此,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原长春市绿园区××公司部分职工于2014年向区政府进行维权信访合理诉求授权于某处理的决定及文件。2021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案涉信息属于内部人事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信息公开答复书

3.情况说明2份

本机关认为: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依据上述规定,案涉信息涉及被申请人授权或委派其工作人员于某处理案涉信访事项的临时性内部工作安排,明显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临时性内部工作安排,不一定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决定或委派文件,申请人要求公开这一决定或文件,还属于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或分析的情形,依法也可以不予提供,但被申请人应当说明清楚。另外,案涉信息也存在属于当事人信访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以及涉及投诉、举报的可能,被申请人或者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尽可能地判断、分析,正确告知或答复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在此,本机关一并予以指正。

综上,鉴于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处理结果正确,不会也不可能侵犯到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为此行政救济无实质意义。为减少行政诉累,节省行政资源,在本机关经全面指正后,对涉案处理结果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长绿政公依复[2021]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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