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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府复[2021]301号

时间:2023-03-09 13: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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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 春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府复[2021]301号

申请人:宁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意海,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吉长罚[2021]××《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4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楚,依据错误。主要理由是:

2021年1月5日9时许,申请人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单并到达指定地点接到乘客后,按照“滴滴”内置导航软件行驶,有车内当时的视频和录音,一路上乘客未对行驶路线等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一直按照导航路线行驶的,不存在故意绕行行为。

被申请人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主要理由是:

(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1月5日11时47分,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称,一名乘客于当日9时6分搭乘申请人驾驶的出租车,从遵义路英才教育前往中国银行远达大街支行,系“滴滴”打车订单,申请人行驶里程8.6公里。被申请人经核实参考合理路线,合理行驶里程6.5公里,申请人绕行2.1公里。申请人未按照合理的路线行驶,已造成故意绕行。

(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规则得当。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有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下列行为,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适用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86规定的一般违法程度,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

(三)申请人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在出租汽车驾驶员拉载乘客过程中,乘客如果没有提前指定行驶路线的情况下,司机应主动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尽量保证全程的里程最短。本案中,乘客即使没有提前指定行驶路线,司机也应主动选择合理路线。申请人强调,自己跟着导航提供的行驶路线行驶,将乘客送至目的地。但办案人员调查发现,任何导航都没有推荐过申请人所行驶的路线。在行驶路线选择上,软件导航提供的路线选择一般是两条以上,且可以人为选择路线,即使选择导航指引,也应选择最合理路线行驶。此外,在行驶过程中,当司机路线与导航软件提供路线有偏离,导航软件会根据驾驶员实际路线进行更正,选择变更线路,最终到达目的地,故而行驶路线的选择仍由驾驶员主观决定。客观事实上,申请人主观选择的路线在里程上与合理路线相差2.1公里,导致了车费的增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的违法行为,即实施故意绕行的情节存在。

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11596,申请人驾驶AY××号出租车通过“滴滴”接到一名乘客从遵义路英才教育去往远达大街中人民银行申请人行驶里程8.6公里,到达地点后计价器显示23元,实收23元同日,被申请人接到该乘客投诉认为申请人驾驶出租车涉嫌故意绕道,平时行车距离5.4公里,15元,而本次却花费23元,被申请人正式立案调查。

202118,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陈述是按照“滴滴”内置导航驾车行驶的,且称乘客也未对行驶路线提出异议。执法人员通过GPS路线图,针对投诉路线比对行车轨迹,两者相吻合被申请人经核实参考合理的路线,合理行驶里程应是6.5公里,申请人绕行2.1公里。

2021年2月3日,被申请人以案情复杂为由延期办理。202131日,被申请人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申请人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1年4月6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适用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86规定的一般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收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后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登记单立案登记表

2.询问笔录及视频、勘验笔录。

3.乘客录音转文字材料、“滴滴”订单截图和微信支付车费截图。

4.案件调查报告。

5.当日行驶路线的GPS轨迹和百度地图推荐的合理路线图。

6.出租车投诉时段计价器数据照片和调表视频。

7.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延长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审批表。

9.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案件处理程序。《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具体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即办案期限一般为30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90日内办结完毕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部门,有依法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和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被申请人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勘验、延期、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于2021年4月6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其程序合法

(二)关于案件处理结果。《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行为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存在故意绕行情形的,按照绕行公里数予以相应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选择合理路线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职业操守。本案被申请人经核实并参考合理路线的行使里程为6.5公里,案涉实际行驶8.6公里,多行驶2.1公里,遂认定申请人存在故意绕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理由并不充分且没有相关事实根据被申请人依法及其裁量规则、基准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吉罚[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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