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商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长春市商务局承诺:材料齐全,当日批复)。
4.办理企业代码。凭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向长春市标准化信息编码研究所申领企业代码。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商务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营业执照的申领。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写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商务部门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长春市商务局承诺:材料齐全,当日批复)。经批准后,由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在刻制企业印鉴后,到长春市标准化信息编码研究所办理代码证;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帐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海关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到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特营许可等等。
我国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A、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包括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 长春市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包括: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涉及行业管理项目,需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B、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长春市商务局承诺:材料齐全,当日批复)。经批准后,由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审批流程图(见附图1、2)
四、申办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外经贸部门报送的资料
(一)申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报送的材料
[一]必备材料
1、中方投资者向市商务局申报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请示
2、中外合资、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及附件
(1)中外双方投资明细表
(2)中外合营企业进口设备清单(根据项目情况)
(3)产品销售协议(根据项目情况,复印件)
(4)设备验收协议(根据项目情况,复印件)
(5)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及商标作为投资的证明文件及有关材料(根据项目情况,复印件)
3、中外合资、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章程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董事会成员名单(表格由商务局提供)
6、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方投资者对其参加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法定代表人签字)
8、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外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11、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中方投资者对其参加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须证明被委派人员是否在党政机关任职)
13、中方投资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14、市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合营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
15、市工商局对合营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
16、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供除上述必备材料以外的项目材料:
1、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材料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2、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的项目,须提供人民币的合法来源的证
明材料(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如:
(1)所投资的人民币利润对应年度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2)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复印件);
(3)该外商投资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复印件)。
3、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项目,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
5、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
注:1、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二份报送到商务部门,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2、除标明为复印件的外,均需提供原件
3、所有报批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查。
4、报送材料中的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申办经营外商独资企业须报送的材料
1、建立外资企业的申请表(下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载)
3、外资企业章程(1)(2)(下载1)(下载2)
4、外商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
6、外商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7、外商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外商投资者关于设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设董事会的,需提供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
9、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设董事会的,需提供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外资企业投资明细表(下载)
11、外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下载)
12、工商局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下载)
13、市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外资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
14、外商投资企业场地、厂房证明文件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外资项目须提供除上述必备材料以外的项目材料: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2、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的项目,须提供人民币的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如:(1)所投资的人民币利润对应年度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复印件);(3)该外商投资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复印件)。
3、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
4、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
附图1:办理合资、合作企业流程图

附图2:办理独资企业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