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长春市水资源监察支队(长春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并以长春市水利局的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除重大违法行为外的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长春市水资源监察支队负责进行,定期报水利局备案;
二、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的较重的行政处罚,长春市水资源监察支队应向水利局提出立案申请,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并按水利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关于“重大违法行为”及“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定义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长府发【2001】37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委托事项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9 年4月30日有效。